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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市医保政策有何变化

来源:湘乡市人民医院 2017-03-15 00:00

      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2017年1月1日开始,我市根据省政府下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全面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整合后基金的筹集

      1、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2、筹资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执行。其中,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

      3、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每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等便捷的缴费续保模式。已经缴纳的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4、城乡居民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办,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统筹地区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整合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为参保居民支付下列费用:
      ①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②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含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③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④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含产前检查费);
      ⑤符合国家政策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逐步完善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当年度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均次住院费用的10%-20%以内。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住院医院首次起付线标准的50%,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3、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5%,二级医疗机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0%。

      4、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执行。

      5、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6、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7、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8、参保居民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④在境外就医的;
      ⑤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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