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湘政办发[2011]38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6月1日起凡在我院住院治疗患者,有关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
1、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调整为400元(原500元)。
2、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调整为60%(原50%)。
3、五保户住院补偿: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发证、在市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户对象,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零起付后按75%予以补偿。五保户对象患病首诊原则上应选择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确须转诊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经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医疗机构盖章后,方可转诊治疗享受新农合补偿。
4、各类国产体内植入性器材(各类人工晶体、起搏器、瓣膜、补片、支架、内固定器材等)及各类国产无法替代的进口特殊手术器材(进口器材需经审批同意),按比例纳入补偿范围;器材总费用每人次50000元以内按30%给予补偿。
5、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补偿每例最高限额8000元。
6、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80000元。
7、特殊疾病门诊补偿:
○1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由60元/月提高到100元/月;
○2强直性脊柱炎由60元/月提高到100元/月;
○3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由80元/月提高到100元/月;
○4系统性红斑狼疮由40元/月提高到100元/月;
○5Ⅱ、Ⅲ型肺结核全程督导化疗(列入实施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由400元/疗程提高到500元/疗程。
(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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