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付线:
1、湘乡市乡镇卫生院,康宁医院200元
2、湘乡市医院,湘潭市五医院(精神病类)400元
3、湘潭市除中心医院的市级医院500元
4、湘潭市中心医院、省级医院及县市级以上非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二、补偿比例:
1、湘乡市乡镇卫生院,康宁医院调整为75%;
2、湘乡市级医院及湘潭市五医院(精神类)调整为65%;
3、湘潭市级医院调整为55%;
4、湘潭中心医院、省级医院调整为45%;
5、急诊在市外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并已向市合医局报告者或急需转诊市外但未履行转诊审批手续直接在市外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住院而已向市合医局报告者补偿比例为35%;
6、凡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未向市合医局报告者不予补偿。
三、住院时间不足48小时者,不纳入补偿范围。
(责任编辑:办公室)